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皖教秘〔2014〕330号)有关规定,现就各二级学院、各单位(部门)2016—2017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 年度报告的内容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必须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的要求,包括以下8个方面:
1.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包括《清单》落实情况、完善机制情况、开展宣教培训情况等;
2.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网站、校报校刊、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其中通过信息公开栏公开清单所列事项的情况要逐项说明并附栏目链接。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3.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受理、答复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和依申请公开收费、减免情况;
4.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反映招生信息、财务信息、奖学助学信息公开等情况;
5.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6.因信息公开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7.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9. 信息公开网页统计表。
二、年度报告的编制要求
1.年度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注重内容的丰富性、条理性和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要突出信息公开的特色做法和主要经验。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3.要填写信息公开网页统计表(见附件)。各部门应及时更新本部门负责的信息公开栏,并在表内填上对应内容的链接方式。
4.各单位、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报告,需在10月20日前在本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栏公布,同时将本单位(部门)的年度信息公开报告电子版连同附件《信息公开网页统计表》,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信息公开网页统计表
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