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方式(以下任选其一):
(1)手机App填报(推荐采用此方法):扫描下列二维码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准确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正规det365登录网站,纳税识别号913413014860024001,一般不用填写,直接匹配), 1月1日前注册并填报个人信息,1月1日后开放填报扣除信息,填报后,信息自动传输到税务局系统(操作方法见附件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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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陆相关税务网站填报:登录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目前暂未开通,请关注安徽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ah-n-tax.gov.cn/;
(3)填写电子信息表或纸质信息表: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附件6)直接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2.按照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另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学校不收取教职工任何证明资料,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请大家自行选择一种申报方式,于1月5日下班前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报送。因故未能及时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将不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教职工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由税务机关汇算审核。
4. 根据专项扣除操作办法,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填报过程中有问题的,请咨询:
QQ群:正规det365登录网站财务工作1群、2群。
税务局电话:12366
财务处电话:28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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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