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文明创建工作,整治校园环境,加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建设文明校园,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守法养犬
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徽省、宿州市及本校养犬相关规定,不扰民、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卫生,自觉做到守法养犬。
二、学校东校区全域禁养、禁放;西校区、南校区禁止校外人员携犬进入;西校区、南校区校园内养犬人须系本校教职员工或亲属,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人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三)养犬人须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到市畜牧兽医部门定点的犬类免疫注射点进行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登记,申领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的《宠物免疫证》。
三、校园内养犬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宠物犬,禁止养大型、烈性犬。必须实行家庭圈养,禁止犬只放养。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以经营销售为目的的犬类繁殖活动。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1.学校办公场所;
2.学校教学场所;
3.学校图书馆;
4.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室等;
5.学生宿舍、食堂;
6.体育场馆及其他影响教学和学生生活区域;
7. 标有禁犬标志的校园公共场所(入口及学雷锋广场等)。
(三)禁止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养犬。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五)携犬外出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必须为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爱护环境,卫生养犬。携犬出户时,不占用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梳理犬只毛发,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七)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教职工养犬要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请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遛犬,防止对大家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
(十)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疗、疾控部门诊治,并依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负责赔偿有关损失。
(十一)对校园内无人牵领、散放的犬只,学校保卫处视为流浪犬进行处置。
四、对教职工及家属在校园内不规范养犬行为且不听劝阻的,采取通知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多次违规养犬或阻挠犬类管理工作的人员,交由公安机关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