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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8年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8-11-06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和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人社部门2018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秘〔2018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2018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费用

1.参保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参保费用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要求,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2018级新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保期自20189120191231

其他年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保期从201911日至20191231日(201891日至20181231日按上一年度保期)。

3.参保登记

学校于1120日前参加2018年度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参保信息上报宿州市人社局医保中心。

如学生已在家参加了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医疗保险),无需在校重复参保,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各学院于119前将已参保学生的证明材料及《2018年在家已参保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送送学生处贾学彬处(逸夫楼A402),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三、医保报销与就医结算

1.医保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宿州市(含四县一区)住院,可使用宿州市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刷卡报销或全额结帐后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宿州市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办理:大学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制发服务窗口申领。

需要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的学生,请到学生处网站办事指南专区查看《关于大学生医疗保险报销的有关说明》,按照要求准备医疗报销材料,自行到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申报报销。。

2.就医结算

持有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大学生在宿州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四县一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

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经批准转外就医或电脑发生故障等情况,可向医保中心申报报销结算医疗费,采取现金结算事后报销方式。

四、相关事项

1.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2.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报销仅限于医保定点单位。各学院要提醒广大学生,在就诊医院(诊所)的选择上务必谨慎。

32018届毕业班学生医保保期截止时间为20181231,故毕业班学生离校后至当年年底仍可以按照在校医保理赔程序申请医保理赔。

联系人:正规det365登录网站学生处贾老师,电话:0557-2871227;宿州市医保中心,电话:0557-3066909

 

附件:1.《国家医药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

2. 宿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人社部门2018年度五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秘〔2018〕91号);

3.《2018年在家已参保学生信息汇总表》

                                            学生处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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